龙岩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嵩实贸易有限公司、龙岩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825执1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朋口村(朋口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650704095。
法定代表人:邱柏贤,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上浦路南侧富力中心B区B3栋14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1N9E619。
法定代表人:朱嘉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实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825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2633043.2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案件监督卡、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发现被执行人***实贸易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其他单位冻结,存款余额明显过低,无法参与分配。另已冻结被执行人***实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股权300万元,经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作出《调查、处置财产告知书》,并通过面对面约谈形式取得申请执行人的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案件执行情况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治雄
审判员  陈桥水
审判员  吴 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罗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