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25财保14号
申请人:**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连城县朋口镇朋兴村二畲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56650704095。
法定代表人:邱柏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华,女。
被申请人:***(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899号泰地海西中心写字楼群A座裙楼2层18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MA33WENF7C。
法定代表人:梁昌灿,执行董事。
2021年10月11日,申请人**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绿苑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3515××××0889)5330000元予以冻结。为确保申请人请求事实合法,并承担因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户名为***(厦门)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沧绿苑支行的银行存款账户(账号:3515××××0889)的资金53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连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春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秋金
书 记 员 吴俊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