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

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云南施普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703执17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开发区长江路9号。
被执行人云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梁家河高新开发区科医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金玛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3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方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陶明忠
审 判 员  顾绍文
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