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119号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