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4119号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男,1987年10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被告:**,男,1982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闻 怡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