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98号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学,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瑞龙,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襄业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向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学、**、***、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襄业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向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颖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