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学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11098号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学,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纵瑞龙,上海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襄业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向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学、**、***、上海**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襄业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上海向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颖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