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5964号
原告:景力生,男,1987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3幢B1-80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力生诉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力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力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金 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