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3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社区崇德路267号2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3幢B1-8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483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22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24,5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