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2号之三
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巴河镇叮当村招商服务中心一楼1-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竟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3幢B1-8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70元,由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郭 巍
审判员 **佼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