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3号之三
原告: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社区崇德路267号2号楼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3幢B1-8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向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2816号1幢9层A1445室。
法定代表人:**学。
原告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向心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