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832号之二 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巴河镇叮当村招商服务中心一楼1-2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搭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路258号3幢B1-80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4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11,661,546.1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后原告于2023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及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藏XX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微盟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1,546.15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 巍 审判员 **佼 审判员 姜 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