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984号
原告:**,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西区百草路1196号。
法定代表人:DR.WERNERFRIEDRICHHICKEL。
第三人:银忠于,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益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梅塞尔气体产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忠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月21日领取《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等材料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2113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蒲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