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民再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1941年8月8日出生,住平凉市崆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汉族,生于1976年8月23日,住平凉市崆峒区。系王某1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局。住所地:平凉市崆峒西路83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该局后勤科科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南环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岳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甘肃泾水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某1因与被申请人平凉市水利水电局、被告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水电局不服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甘08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再审申请人王某1不服,继续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甘民申50号民事裁定,指令我院再审本案。我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判对王某1的财产状况未予查明,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甘08
民终389号民事判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17)甘0802民初2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重审。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王某1300元,退回平凉市水利水电工程局30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26067元,退回王某1。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