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5936号
原告:***,女,199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杨庄南里。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国栋,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二十三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苑路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闪闪
书 记 员 宗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