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民终101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二十三层2301室。
法定代表人:黄旭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川,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柱,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学(***之妻),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2年8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清(***之夫),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光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17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光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东光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对方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露台排水管道堵塞导致露台积水。露台产生积水,是因为雨量过大,露台积水没有及时排出导致渗水所致,纯属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东光物业公司对涉案露台做过养护清理,并且还对涉案露台做过防水工作,有提供的照片为证。虽然本案涉及的露台属于公共部位,但需要通过***房屋出入,而***对其私装屋门,实际上形成了对上述部位独占、排他使用的状况;另外,***还对其占有使用的露台进行了露台表面粘贴地砖等装修处理,更能证明其对该涉案露台独占、排他使用。基于以上原因,***有责任对涉案露台的状况及日常维护和疏通加以注意。因涉案露台的排他使用状况极大降低了东光物业公司日常养护的可能性,***也从未主动要求东光物业公司进行过养护,故一审法院认定东光物业公司履行赔偿责任不妥当。***擅自对露台进行粘贴地砖等装修处理,直接导致露台防水层破坏并未做好防护,导致露台产生积水并渗漏。露台位于楼房顶层,管道周边并无大型树木遮挡,一般情况下管道内部不会产生杂物。但是东光物业公司在清理管道过程中,有发现枯枝烂叶等杂物,这是擅自在露台养护绿植、堆放杂物所致,***对露台的养护有直接的管理责任。(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78号民事裁定书与本案类似,并且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请求。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东光物业公司的请求和理由。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东光物业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0 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北京市昌平区XXX号楼X单元XXX房屋(以下简称502房屋)所有权人,***系北京市昌平区XXX号楼X单元XXX房屋(602房屋)所有权人。602房屋为顶层,其房屋外露台(未在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内)由***使用。2020年7月因雨量过大,露台发生积水导致502房屋内漏水,现场可见墙面、地板有水渍、开裂。
本案一审庭审中,***主张其包括修复费用、物品损失共计一万元。经法院释明后,***仍表示不申请对财产损失进行鉴定。关于露台积水原因,***、***均主张与东光物业未定期清理露台排水管道有关,且积水后东光物业仍未第一时间清理,直至***报警后,东光物业清理了排水管道。东光物业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每年雨季前均清理排水管道。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露台排水管道堵塞,造成***财产受损,东光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依法负有小区公共管道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义务,现东光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护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东光物业公司辩称露台由***使用,但露台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并未在***的专属面积中,露台仍应由物业负责日常维修养护。东光物业公司辩称其已尽到了物业管理服务职责,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关于***的财产损失,因其在法院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法院根据现场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对于其主张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虽实际使用露台,但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漏水发生在雨量较大时,现并无证据证明***不当使用露台导致漏水,***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一、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损失3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东光物业公司提交了光盘一张,证明***家对公共露台安装了门,将露台铺设地砖,破坏防水层,在露台摆放绿植,造成垃圾。***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不确定,证明目的不确定。门谁安装的,是否有铺设地砖我方都不清楚,原来什么样子我方也不清楚。***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地砖是物业公司给铺设的,楼下漏水对我方没有影响,是楼下找的物业,物业将露台进行维修了,之前用的是防滑地砖,之后换的现在的地砖。本院认证意见如下:该证据不能证明门是***家安装,亦不能证明地砖由***家铺设,本院二审不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其他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期间,东光物业公司陈述其每年都经过***家到露台疏通管道,每次疏通***基本上配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东光物业公司主张自己尽到了养护义务、系***行为导致渗水,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东光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属于公共区域的露台排水管道堵塞导致积水造成***财产受损,东光物业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对小区公共管道设施尽到管护义务,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东光物业公司所述(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678号案件,与本案基本事实不同,本案中亦不存在***阻拦东光物业公司履行管护义务的情形,故该案件结果不影响本案裁判结论。
综上所述,东光物业公司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东光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磊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赵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詹 浩
法 官 助 理   朱龙臻
书  记  员   张薷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