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与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5民初1443号
原告: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胜钢超硬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价值2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