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455号之一
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南王工业开发区火炬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8943307K。
法定代表人:李永玲,总经理。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9087590XK。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总经理。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66130E。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总经理。
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保全费20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靳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