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922民初3527号

原告: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曾钰彬,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局长,住湖南省桃江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奇,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

原告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33020元,减半收取16510元,由原告湖南桃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文欣

书记员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