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91民初2977号
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4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7595230778。
法定代表人:郑锦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科伟,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9087590XK。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66130E。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
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12元,减半收取3656元,由原告杭州汉安半导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亚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