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1455号
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南王工业开发区火炬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58943307K。
法定代表人:李永玲,总经理。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9087590XK。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总经理。
被告: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白沙三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9466130E。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盈德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广东福德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靳 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