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2515号
原告:长沙东层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388号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一期II阶段建材二区55#栋1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武永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
原告长沙东层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因原告长沙东层紧固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东层紧固件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易世凯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叶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