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

湖南纳德自控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7001号
原告:湖南纳德自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五金机电市场B区7栋113房。
法定代表人:陈少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敏,北京市华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纳德自控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有关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纳德自控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靳晓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何容庆
书记员王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