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麦卡云母制品有限公司、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2566号
原告:佛山市麦***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碧江居委会工业区珠江大道横一路3号A区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95459503。
法定代表人:徐明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颜,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丽,广东盈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江经济开发区牛潭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09087590XK。
法定代表人:李稳根。
原告佛山市麦***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福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以被告已支付货款本金83676.23元及律师费8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麦***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麦***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99.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麦***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武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芷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