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4113号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4层02,03号、15层、16层03,04号、18层06A、19层01,02号、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祉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29号1栋1层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DH5YY0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9019512765。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四川祉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方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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