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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某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6民初14441号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董某,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董某、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4日立案。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2元,减半收取计5486元,由原告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