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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邛崃市瀚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83民初2568号 原告:四川某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光沐东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邛崃某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邛崃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四川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邛崃某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日、2022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监理费489103.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89103.83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保全费327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由某乙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某甲公司曾用名)与某乙公司签订《邛崃市棉花街地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下简称监理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委托某甲公司为邛崃市棉花街地块建设项目的监理人,监理期限为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6月4日,并加3个月免费监理服务期,总服务期合计703天,合同暂定总金额1177955元。双方就逾期付款利息进行了约定。2020年12月14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邛崃市棉花街地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01》(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监理期限从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含税总价为261800元。案涉工程经审计后,最终审定的监理服务费总金额为1346232.53元。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监理期限届满,监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但某乙公司拒不向某甲公司支付监理费489103.83元。某甲公司为维护其权利,遂起诉至本院。 某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监理合同,某乙公司已经依约支付了857096.17元,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付款义务;迄今为止,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为1046183.17元,与其诉请的金额不一致,其诉请的未付款项没有相应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某甲公司只向某乙公司提交了857096.17元监理费的资料,可能存在剩余监理费没有支付的情况,但是某甲公司未提交剩余的监理费资料,某乙公司无法确认金额。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9月30日某乙公司(甲方)与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监理合同,约定甲方将邛崃市棉花街地块建设工程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乙方,工程地点位于邛崃市区北坛街西侧、棉花街东侧。合同暂定总金额为1177955元。监理工程分为两部分付款,基本法付款与考核费付款,就甲方支付的所有费用乙方需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委托人收到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且监理人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给建设主管部门后,委托人支付至监理总费用的90%。本工程集中交付后三个月内如无重大质量纠纷,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经监理人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委托人支付至监理费用结算总价的97%(此时监理人需提供至结算总价100%金额的有效发票)。剩余结算总价的3%在责任缺陷期两年满后付清(不计利息)。监理期限为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6月4日,并另加3个月免费监理服务期,总服务期合计703日历天。违约责任方面,双方约定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照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20年12月14日,某乙公司(甲方)与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监理期限为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3月31日,合同含税总价261800元,计价方式为总价包干,每两个月支付监理费,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审核后支付监理人员总工资的100%,甲方法定代表人处加盖了王某名章。 案涉工程于2021年3月2日竣工验收,于2021年4月25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21年3月26日,邛崃市档案馆出具《城建档案进馆审核意见书》,确认案涉工程竣工档案经审核基本符合进馆要求,现已接收进馆。 某甲公司原名称为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称于2022年1月份收到该表,该表显示邛崃市棉花街地块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送审金额1346711.14元,审定金额为1346232.53元。审计单位成都市求实建设工程技术经济有限公司加盖大发融悦和府项目部专用章,建设单位处书写如下内容“最终结算金额134.62万******某”,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在施工单位处加盖公章。 2020年8月3日至2021年6月21日,王某担任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 某乙公司已经支付监理费857096.2元。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了1346232.57元的增值税发票。 某甲公司因本次诉讼产生了保全费327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 以上事实有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竣工验收报告》、《城建档案进馆审核意见书》、《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付款凭证、企业查询信息、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与某乙公司订立的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应该恪守。四川某某监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甲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不影响其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和负担,某甲公司可依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监理合同约定,双方共同确认结算总价且经监理人提交“城建档案移交书”后,委托人支付至监理费用结算总价的97%(此时监理人需提供至结算总价100%金额的有效发票)。剩余结算总价的3%在责任缺陷期两年满后付清(不计利息)。某甲公司依照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完成了监理工作,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且竣工验收资料已经进入邛崃市档案馆,某甲公司也开具了足额的增值税发票,某乙公司支付97%监理费的条件成就。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和监理费用结算期间,王某作为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案涉工程监理费进行了确认和结算,经审计和确认,某乙公司应该支付的监理费为1346232.53元,某甲公司主张按照1346200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某乙公司应支付的97%的监理费金额为1305814元,某乙公司已经支付857096.2元,尚欠448717.8元。关于3%的监理费,合同约定应该在责任缺陷期两年满后付清,现不具备支付条件,故某甲公司的该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照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甲公司主张的保全费和保险费及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邛崃某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甲公司监理费44871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48717.8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邛崃某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某某甲公司保全保险费8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某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0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甲公司负担319元,被告邛崃某某乙公司负担4121元。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邛崃某某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