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化电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永民初字第1777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现住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男,199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
原告张思语,女,200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东城区。
被告**(又名王皓睿),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被告王磊(又名王皓磊),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
被告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总经理
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309号6号楼6单元。
委托代理人王皓磊,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思语诉被告**(又名王皓睿)、王磊(又名王皓磊)、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原告***、***、张思语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思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思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张思语负担。
审判长  靳剑锋
审判员  宋 倩
陪审员  陈 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