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303民催22号
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黄克政,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银行为交通银行淄博分行营业部、出票日期为2016年9月28日、票据到期日为2017年3月27日、出票人为山东创新板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创新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30万元、号码为30100051/24908071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安装集团化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延成
审判员 赵艳芹
审判员 荆颖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