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02民初7969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润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聊堂路华能电厂西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广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聊城人民广场地下商城(聊城顺屹家居国际博览中心)A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监事。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润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砼业)与被告三优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优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润砼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19079元以及违约金(以66270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23日止;以312709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4日起计算至2022年7月30日止;以41244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计算至2022年8月3日止;以31244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4日起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止;以319079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10日为137056.13元;以上均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三优建设就其承建的东昌府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向原告东润砼业采购混凝土,原告依约履行了供应混凝土的义务,被告未依约及时支付混凝土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19079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三优建设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尚欠原告货款319079元并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应自2024年4月份后起算,计算标准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被告三优建设承认原告东润砼业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东润砼业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尚欠原告货款319079元未支付无异议,被告未支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起算,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货款的支付按一个月结算,月结百分之百”,第十条3约定“因购货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或结算的,销货方有权解除合同,停止供应商砼;购货方除支付全部货款外,仍然应承担日万分之五违约金,并赔偿损失”,故,本案原告依据对账单分段以双方确认的货款数额为基数、以对账单所处月份的最后一日为违约金起算点,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综合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以及签订合同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综合衡量,酌定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据此标准计算,截止2024年9月10日违约金为52843.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优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润砼业有限公司货款319079元、违约金52843.5元及嗣后违约金(以319079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润砼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1元,被告三优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19元,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润砼业有限公司负担7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