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215民初7935号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经理。
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