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义和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青岛颂兰智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5民初8838号 申请人: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1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8039642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颂兰智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院上镇强武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MA3CCXAW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青岛颂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张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3215011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与青岛颂兰智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青岛颂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义和钢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颂兰智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青岛颂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担保人***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财产提供担保,应同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颂兰智能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青岛颂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轿车一辆; 三、查封担保人***以其所有的鲁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