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402民初1294号
原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山东华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4元,减半收取计6967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