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02财保357号
申请人:孟利国,男,1975年4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欣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高新区新五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DGP675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4483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孟利国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3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323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孟利国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