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1082民初8916号
原告:朱某,男,1985年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尤某,男,1973年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尤某、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立案。原告朱某于202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