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11民初2905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5日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863元退还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