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27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638302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7067939290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X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527执恢234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2024)陕0527执恢23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白水县林皋湖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