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02民初9937号之一
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激光产业园E1栋。
法定代表人:鞠灿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芳,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心迪,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亿**能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3462881523,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鸡湖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能装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11012元,减半收取计5506元,保全费4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