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硕超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济某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688号 原告: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华民路517号章丘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7688号 原告: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华民路517号章丘中小企业转型发展示范园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中小微企业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锡源鑫业钢塔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数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