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宁0323民初3205号
原告: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23317767744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宁夏环保集团元创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1MA75W8UR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环保集团元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宁夏上峰萌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