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聊民辖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永泰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号**号楼**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潢川**方半岛小区**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住所地:山**省聊城市**昌**路**号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辖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本案定性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上诉人“将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列为被告,明显有规避法律规定的嫌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竞合,上诉人选择以侵权纠纷起诉,侵权行为地和侵权发生地皆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请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驳回两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时,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可以择一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本案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收取其投标保证金后,没能够履行义务,致使上诉人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山东正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未尽到充分必要的审查义务,应对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上诉人明确表示选择以侵权纠纷起诉,所以应认为上诉人是选择了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因侵权而产生的责任,属侵权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上诉人住所地,故本案可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商辖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利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