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812民初9156号
原告:淮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淮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