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418号
原告:四川和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锦江区大田坎街********。
法定代表人:陈心梅,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蜀徽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五路********
法定代表人:方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和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蜀徽盛世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和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和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阎素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