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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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6民初3889号
原告:***,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男,1970年9月7日,汉族,居民。
被告:翁牛特旗隆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北侧自来水北侧自来水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翁牛特旗广德公镇。
法定代表人:***,系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翁牛特旗隆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翁牛特旗广德公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