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2民初2432号 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泥河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环城高速三道井子出口对过。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东冉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安徽联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