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执恢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港路29号海沧国际物流大厦2楼201室之一K00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37857834T。
法定代表人:吴金华。
被执行人:厦门君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51号1层01单元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62843712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申请执行人厦门建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6民初66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君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130000元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用145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665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本院已冻结***名下持有的厦门澳宝宜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1%的股权。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截至2020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未受偿。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通过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光煜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