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