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5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升精工(大连)有限公司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