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02民初4671号
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龙潭街徐州路2号楼2单元4层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52号13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3.00元,退还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