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203财保1404号
申请人:潍坊华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开元街道纬一街1008号城乡建设产业基地综合实验楼一号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54494369B。
法定代表人:杜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52号13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7064457307。
法定代表人:于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潍坊华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774.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物。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赔偿限额820774.28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华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0774.28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624元,由申请人潍坊华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