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青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3民初1818号 原告:***,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