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24执985号
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724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724执9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龙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陶可生
书记员 王同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