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1724民初4870号
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持恒公司)与被告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通过互联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持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鸣、被告宝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爽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持恒公司承建被告宝舜公司发包的建设工程,工程完工后,拖欠工程款2020115元,双方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负工程款之日计付。本案双方对欠付工程款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原告要求自最后一张发票开出之日计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持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202115元,并以20211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元,减半收取计2363元,由山东宝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庆
书记员 田梦奇